台北一名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控訴
「約炮、愛網路交友、被當做洩慾工具」
鄭則稱「陳女早在18歲就生孩子,
自己也被騙了」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
給付對方77萬餘元代墊的扶養費,
且每月付1萬6千元至兒子成年。
雙方皆上訴後,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鄭
須再給付陳女19萬餘元,
兒子每月的扶養費提高為2萬元。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時主張,
她和鄭交往時懷孕,
2014年間生下兒子,
但鄭卻否認是他的骨肉,
並要求兒子的親權由她行使。
高院前審認為,
鄭曾陪同陳女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等,
雙方的血型也無法排除血緣關係,
而鄭沒有正當理由卻
拒絕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前審也認定陳女是懷上鄭的孩子,
男童和鄭男具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
法院推估兒子每月扶養費應為3萬元,
並由陳女、鄭姓醫師
鄭姓醫師每月應負擔兒子2萬元扶養費,
而陳女代墊扶養費用應准97萬2667元,
扣除一審判准部分後,
需再支付19萬4554元。
此案經上訴後,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和前審都裁定
命孩子要和鄭接受血緣鑑定,
審酌小孩和鄭的血型相符,
且曾與男孩生母交往,
認定陳女請求認領有理。
更一審考量親子互動,
認為孩子的權利義務宜由陳女單獨行使,
而鄭姓醫師的經濟狀況比陳女好,
每月扶養費應以3萬元計算,
生母、生父各依1/3、2/3比例分擔,
因此鄭每月應給付陳女2萬元扶養費
和19萬元的代墊費用。

認領之訴是什麼?
可以強迫生父必須負責嗎?
所謂「認領」指的是
「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也就是「承認」對方是自己的小孩,
以此建立本來因「非婚生」
而法律上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的法定要件為何?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
認領是法律上一種「承認」的方式,
而不同於收養是直接「擬制」
一個本來沒有的親子關係給你,
所以認領的前提必須是
二人確實有親子關係,
否則子女或生母可以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相反的,如果是生母或子女希望
生父認領小孩並盡到扶養的義務,
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