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醫師遭告「約炮」 拒驗血緣也得認領私生子 判月給兒子2萬 女老師19萬

樂享網 2022-11-24

    台北一名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控訴
    「約炮、愛網路交友、被當做洩慾工具」
    鄭則稱「陳女早在18歲就生孩子,
    自己也被騙了」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

    一審判鄭須認領,
    給付對方77萬餘元代墊的扶養費,
    且每月付1萬6千元至兒子成年。

    雙方皆上訴後,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鄭
    須再給付陳女19萬餘元,
    兒子每月的扶養費提高為2萬元。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時主張,
    她和鄭交往時懷孕,
    2014年間生下兒子,
    但鄭卻否認是他的骨肉,

    因此請求鄭認領,
    並要求兒子的親權由她行使。

    高院前審認為,
    鄭曾陪同陳女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等,
    雙方的血型也無法排除血緣關係,
    而鄭沒有正當理由卻
    拒絕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前審也認定陳女是懷上鄭的孩子,
    男童和鄭男具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
    法院推估兒子每月扶養費應為3萬元,
    並由陳女、鄭姓醫師

    各依1/3、2/3比例分擔扶養費。
    鄭姓醫師每月應負擔兒子2萬元扶養費,
    而陳女代墊扶養費用應准97萬2667元,
    扣除一審判准部分後,
    需再支付19萬4554元。

    此案經上訴後,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和前審都裁定
    命孩子要和鄭接受血緣鑑定,
    審酌小孩和鄭的血型相符,

    且他有「身為人父」的言行,
    且曾與男孩生母交往,
    認定陳女請求認領有理。

    更一審考量親子互動,
    認為孩子的權利義務宜由陳女單獨行使,
    而鄭姓醫師的經濟狀況比陳女好,
    每月扶養費應以3萬元計算,
    生母、生父各依1/3、2/3比例分擔,
    因此鄭每月應給付陳女2萬元扶養費
    和19萬元的代墊費用。

    認領之訴是什麼?
    可以強迫生父必須負責嗎?

    所謂「認領」指的是
    「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也就是「承認」對方是自己的小孩,
    以此建立本來因「非婚生」
    而法律上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的法定要件為何?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
    認領是法律上一種「承認」的方式,
    而不同於收養是直接「擬制」
    一個本來沒有的親子關係給你,
    所以認領的前提必須是
    二人確實有親子關係,
    否則子女或生母可以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相反的,如果是生母或子女希望
    生父認領小孩並盡到扶養的義務,
    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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