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
因法定財產制的消滅,
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此時依本條規定二人財產應相加後,
扣除債務、繼承、慰撫金及無償所得,
剩餘的積極財產再「平均分配」。
因此,
雖然夫妻一方的債務不會直接影響他方,
但離婚時因為需要「扣除債務」
以後計算剩餘的財產,
所以會影響到他方 分配財產的權利。
(三)離婚前5年內可追回的情形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依此,夫妻之一方若是為了
「 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
而在離婚之前的 5年內處分其 婚後財產,
依法是可以追加計算的。
不過這同樣只適用在「法定財產制」,
且主張的一方須負舉證責任,
不能說他方有處分行為就是可適用。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