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長孫的繼承權 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樂享網 2022-08-06

    民間上有一種說法:大孫頂尾子,遺產多一份。
    意思是指說長孫就像祖父母的最小兒子一樣,
    此觀念也時常被沿用在分配遺產上,
    認為長孫就是應該多分一份祖父母的遺產。

    不過若是照法律的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長子或長孫,在法律上的繼承權與其他子孫有何不同?

    (一)長子、長孫的繼承權並無不同

    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次按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此,長子或長孫都屬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且與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共同」、「平均」繼承。
    也就是說,法律上其實沒有長子或長孫可以
    優先繼承或者繼承比例較多的規定。

    (二)直系卑親屬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按民法第11139條之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位於繼承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但是在繼承順序上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是祖父母,

    那麼只要父母輩都還健在,子女就是沒有繼承權的,
    除非父母輩的所有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

    (三)孫輩代位繼承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若是孫輩的子女想「代位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依此規定須符合3要件: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實無論是長子或長孫,
    在繼承權上與其他繼承人並無不同。
    因此祖父母若是想要孫輩能夠繼承,
    可以預立遺囑或者生前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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