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法 夫妻離婚依「貢獻程度」分配財產

樂享網 2022-08-06

    正常來說,夫妻結婚後若沒有特別以契約決定財產制,
    則法律會直接幫你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若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不幸離婚時,
    就會遇上「財產分配」的問題,
    那該怎麼分配?直接相加除以二嗎?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此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若是離婚,
    則須就「婚後財產」扣除繼承或受贈財產等,

    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本條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肯定其於婚姻關係中與他方的協力貢獻,
    所以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

    那若是配偶在婚後毫無貢獻可言呢?

    (二)配偶對婚姻無貢獻者,他方得請求免除分配

    按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
    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在眾多不同的具體個案中,很可能有配偶一方對婚姻毫無貢獻,
    卻仍跳出來分配財產,這時民法就規定了,他方可以向法院

    請求「調整」或「免除」配偶的分配額,以此達到真正的公平分配。

    (三)家事勞動也屬於貢獻之一

    按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
    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
    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由此可知,民法肯定了「家事勞動」的重要性,
    所以不是只有工作賺錢算是付出,
    只要是與夫妻協力經營婚姻有關,

    基本上都屬於對婚姻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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